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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