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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但应折抵刑期的并不多,主要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隔离三种。
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的人,人身自由实际已被限制。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刑事处罚,应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其执行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完全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也作出过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切断传播途径,对于受到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拒绝隔离可能涉嫌引起传染病传播方面的刑事犯罪,这种隔离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被行政强制隔离的人,如隔离的原因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其被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涉嫌犯罪而被强制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